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1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157號
- 原告
- 興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洪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揚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4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