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1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192號
- 原告
- 胡德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忠立
- 原告
- 海馬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6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1,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一份,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