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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19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196號

原告
潘呈運即冠呈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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