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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二五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吳美蒼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
乙○○
被告
速易通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倧
被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伍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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