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二五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二五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速易通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啟倧
- 被告
-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伍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