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四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四七號
- 原告
- 詠勝工業鐵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進家
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肆拾萬貳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叁仟肆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
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