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五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五九號
- 原告
- 聖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惠珍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兩造變更事項登記卡各一份及被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