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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五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五九號

原告
聖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珍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兩造變更事項登記卡各一份及被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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