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六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六四號
- 原告
- 金新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慶仁
- 訴訟代理人
- 李秀梅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銓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及銓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