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3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七七號 原 告 己○○ 右原告與被告丙○○即富邦徵信社、乙○○、戊○○、丁○○、甲○○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及具狀記載被告丙○○即富 邦徵信社、乙○○、戊○○、丁○○、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最近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 載被告丙○○即富邦徵信社、乙○○、戊○○、丁○○、甲○○之真正住所或居 所,致無法送達文書。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