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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三一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三一七號

原告
甲○○即裕豐工程行

右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即維村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應繳裁判

費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陸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

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被告

宏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即維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楊 國 精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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