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三三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三三三號
- 原告
- 源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雪惠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肆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叁仟伍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