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三三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三三八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給付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三萬八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六百四十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件。
三、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曾聲請對被告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三萬八千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六百四十壹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戶籍謄本(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