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七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七二號
- 原告
- 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丙○○
- 被告
- 甲○○即長興醫院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長興醫院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
佰肆拾柒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壹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佰肆拾柒元,尚欠新台幣陸佰伍拾叁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