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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七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七二號

原告
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告
甲○○即長興醫院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長興醫院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

佰肆拾柒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壹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佰肆拾柒元,尚欠新台幣陸佰伍拾叁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訴訟標金額部分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需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法 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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