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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七八О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七八О號

原告
偉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林泰榮等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

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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