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黃峻隆
- 法定代理人鄭茂樹
-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875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訴訟代理人 謝世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欣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1 份、被告欣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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