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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89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林清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897號

原告
佑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章
被告
力眾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蒲垂統

一、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貳佰參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林清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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