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8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897號
- 原告
- 佑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慶章
- 被告
- 力眾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蒲垂統
一、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貳佰參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