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9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946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
- 被告
- 信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益村
- 被告
- 貝佶特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貳仟參佰貳拾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