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957號原 告 勇翔機械板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矽科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5,143 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