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994號原 告 甲○○ 被 告 永芳商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趙祝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芳商行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 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4,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