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9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997號
- 原告
- 甲○○○○○○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一堅
- 被告
- 鴻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峰騰
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6,00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三)提出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