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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997號

給付廣告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997號

原告
甲○○○○○○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告
鴻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峰騰

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6,00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三)提出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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