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佳益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 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4年9月2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