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勞簡字第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勞簡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凱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2之3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進德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95年度中勞簡字第48號),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
二、上訴人於上訴狀末頁漏未蓋章(公司章)。
三、上訴聲明之記載與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不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