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勞簡字第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勞簡字第84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丁○○
- 被告
- 威盟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參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參萬柒仟捌佰參拾柒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壹拾玖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三人提起本訴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下同)4萬2878元;被告應給付原告甲○○4萬7836元;被告應給付原告丁○○2萬9998元;嗣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當庭更正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乙○○3萬5198元;被告應給付原告甲○○3萬7837元;被告應給付原告丁○○2萬7419元,依前開說明,應予准許。
乙 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三人均受僱於被告公司,而其中原告林雅慧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萬6000元,林雅慧工作至民國(下同)95年10月12日,被告積欠原告林雅慧95年9月1日起,至同年10月12日之薪資3萬5198元(其中95年9月被告應給付林雅慧之薪資2萬5133元,同年10月份被告應給付林雅慧1萬零65元);而原告甲○○工作至95年10月3日,每月薪資2萬6000元,被告就甲○○95年7月份之加班費6414元未為給付;且被告應給甲○○95年9月份薪資2萬6000元及全勤獎金1000元、代墊油資1907元,及應給付同年10月份薪資2516元復未給付合計積欠原告甲○○3萬7837元;另原告丁○○工作95年10月3日,被告應給付丁○○之95年9月份薪資2萬5000元,95年10月份薪資2419元,合計2萬7419元亦未給付,爰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乙○○3萬5198元;2.被告應給付原告甲○○3萬7837元;3.被告應給付原告丁○○2萬7419元。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未提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三人均受僱於被告公司,而其中原告林雅慧每月薪資2萬6000元,原告林雅慧工作至95年10月12日,被告積欠原告林雅慧95年9月1日起,至同年10月12日之薪資3萬5198元(其中95年9月被告應給付林雅慧之薪資2萬5133元,同年10月份被告應給付林雅慧1萬零65元);而原告甲○○工作至95年10月3日,每月薪資2萬6000元,被告就甲○○95年7月份之加班費6414元未為給付,且被告應給甲○○95年9月份薪資2萬7000元(其中底薪2萬6000元、全勤獎金1000 元)、同年10月份薪資2516元,未為給付,及原告甲○○於95年9月份為被告代墊油資1907元,被告亦未給付,合計積欠原告甲○○3萬7837元;另原告丁○○工作至95年10月3日,被告應給付丁○○之95年9月份薪資2萬5000元,95年10月份薪資2419元,合計2萬7419元亦未給付等情,業經原告三人提出原告乙○○95年10月31日協調申訴書、面談紀錄、95年9月份出勤卡、原告甲○○95年10月31日協調申訴書、面談紀錄、甲○○95年8月、10月份出勤卡、原告丁○○95年10月31日協調申訴書、面談紀錄、原告丁○○95年8 月、10月出勤卡各一份為證,經查核屬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堪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
三、綜依上所述,兩造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原告等人為被告服勞務,被告本應依約給付工資報酬予原告三人,原告三人請求被告給付所積欠之工資,於法有據;又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546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甲○○於任職期間,因工作需要為被告代墊油資1907元,其自得請求被告償還之,原告甲○○請求被告償還代墊油資於法,亦屬有據。從而,原告三人各依工資報酬給付請求權、代墊款償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乙○○3萬5198元;被告應給付原告甲○○3萬7837元;被告應給付原告丁○○2萬7419元,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丙、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