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53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5323號
- 原告
-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洪崇欽律師
- 被告
- 魔法帽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忠寧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亦予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魔法帽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魔法帽網路公司)為伊公司之經銷商,於經銷契約存續中,向伊公司訂購通訊器材及相關貨品,迄尚欠貨款合計新台幣(下同)53,245元未給付,爰依民法第367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3,245元及加給法定遲延利息。惟依卷存原告提出兩造所簽訂之經銷合約,其第11條約定:「凡因本合約所發生之訴訟,甲(按即被告魔法帽網路公司)乙(按即原告)雙方及保證人均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兩造顯已明示就上開經銷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縱本件屬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然因原告與被告魔法帽網路公司均為法人,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規定之意旨,自無排除同法第24條規定適用之餘地,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