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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
    吳崇道
  • 法定代理人
    學麗玲

  • 原告
    李昱靜即寶如玉精品
  • 被告
    根風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55號原   告 李昱靜即寶如玉精品 被   告 根風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學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為根風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惟查無原告所陳被告之公司登記資料,有經濟部94年10月31日經授中字第09433097480 號函示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前經本院於95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業於95年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佐,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是則被告當事人能力有所欠缺,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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