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聲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信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費用額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5日以94年度中簡字第2419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6720元 │ │├────────┼───────────┼─────────────┤│第一審登報費用 │ 200元 │ │├────────┼───────────┼─────────────┤│合 計 │ 69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 │ │項規定,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