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聲字第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聲字第46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希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現應為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現應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中簡字第36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前揭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計 算 書 │ ├──────┬────────┬──────────┤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15,157元│ │ ├──────┼────────┼──────────┤ │第一審登報費│ 800元│ │ ├──────┼────────┼──────────┤ │合 計│ 15,95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