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2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296號
- 原告
-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長憶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壹拾捌萬元,及按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簽發,付款人為臺灣土地銀行台中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18萬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7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分別向付款人提示後,均遭退票,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對於系爭支票之真正不爭執,惟以:系爭支票係伊簽發交付予訴外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公司)作為借款使用,康和公司並承諾於每月分期票據正常兌現後,決不損害當期保證之銀行本票之權利,詎康和公司收取系爭支票後,不但未撥足額款項予被告,且將系爭支票票貼轉讓交付原告,被告自得執此事由對抗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7紙為證,而被告對於系爭支票之真正亦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至於被告所辯:系爭支票係伊簽發交付予訴外人康和公司作為借款使用,康和公司並承諾於每月分期票據正常兌現後,決不損害當期保證之銀行本票之權利,詎康和公司收取系爭支票後,不但未撥足額款項予被告,且將系爭支票轉讓交付原告等語,固據其提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影本、承諾書影本、支票影本等為證。惟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成詐欺者外,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678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本件被告(發票人)係以其與原告(執票人)之前手康和公司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之原告,揆諸前開說明,則為票據法所不許。此外,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係出於惡意者,縱其前開所辯屬實,亦不得執為對抗原告之事由。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18萬元,及按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簡易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 │ 發票日 │ 提示日 │ 票面 金 額 │付 款 人 │帳 號│ 票據號碼 │ ├──┼─────┼────┼────┼───────┼──────┼───┼─────┤ │ 1 │長憶企業工│93年10月│93年10月│新臺幣340,000 │臺灣土地銀行│3628-6│AEB0000000│ │ │程有限公司│26日 │26日 │元 │台中分行 │ │ │ ├──┼─────┼────┼────┼───────┼──────┼───┼─────┤ │ 2 │長憶企業工│93年10月│93年10月│新臺幣300,000 │臺灣土地銀行│3628-6│AEB0000000│ │ │程有限公司│26日 │26日 │元 │台中分行 │ │ │ ├──┼─────┼────┼────┼───────┼──────┼───┼─────┤ │ 3 │長憶企業工│93年11月│93年11月│新臺幣340,000 │臺灣土地銀行│3628-6│AEB0000000│ │ │程有限公司│26日 │26日 │元 │台中分行 │ │ │ ├──┼─────┼────┼────┼───────┼──────┼───┼─────┤ │ 4 │長憶企業工│93年11月│93年11月│新臺幣300,000 │臺灣土地銀行│3628-6│AEB0000000│ │ │程有限公司│26日 │26日 │元 │台中分行 │ │ │ ├──┼─────┼────┼────┼───────┼──────┼───┼─────┤ │ 5 │長憶企業工│93年12月│93年12月│新臺幣340,000 │臺灣土地銀行│3628-6│AEB0000000│ │ │程有限公司│26日 │27日 │元 │台中分行 │ │ │ ├──┼─────┼────┼────┼───────┼──────┼───┼─────┤ │ 6 │長憶企業工│93年12月│93年12月│新臺幣300,000 │臺灣土地銀行│3628-6│AEB0000000│ │ │程有限公司│26日 │27日 │元 │台中分行 │ │ │ ├──┼─────┼────┼────┼───────┼──────┼───┼─────┤ │ 7 │長憶企業工│94年01月│94年01月│新臺幣340,000 │臺灣土地銀行│3628-6│AEB0000000│ │ │程有限公司│26日 │26日 │元 │台中分行 │ │ │ ├──┼─────┼────┼────┼───────┼──────┼───┼─────┤ │ 8 │長憶企業工│94年01月│94年01月│新臺幣300,000 │臺灣土地銀行│3628-6│AEB0000000│ │ │程有限公司│26日 │26日 │元 │台中分行 │ │ │ ├──┼─────┼────┼────┼───────┼──────┼───┼─────┤ │ 9 │長憶企業工│94年02月│94年03月│新臺幣340,000 │臺灣土地銀行│3628-6│AEB0000000│ │ │程有限公司│26日 │01日 │元 │台中分行 │ │ │ ├──┼─────┼────┼────┼───────┼──────┼───┼─────┤ │10│長憶企業工│94年02月│94年03月│新臺幣300,000 │臺灣土地銀行│3628-6│AEB0000000│ │ │程有限公司│26日 │01日 │元 │台中分行 │ │ │ ├──┼─────┼────┼────┼───────┼──────┼───┼─────┤ │11│長憶企業工│94年03月│94年03月│新臺幣300,000 │臺灣土地銀行│3628-6│AEB0000000│ │ │程有限公司│26日 │28日 │元 │台中分行 │ │ │ ├──┼─────┼────┼────┼───────┼──────┼───┼─────┤ │12│長憶企業工│94年03月│94年03月│新臺幣280,000 │臺灣土地銀行│3628-6│AEB0000000│ │ │程有限公司│26日 │28日 │元 │台中分行 │ │ │ ├──┼─────┼────┼────┼───────┼──────┼───┼─────┤ │13│長憶企業工│94年04月│94年04月│新臺幣280,000 │臺灣土地銀行│3628-6│AEB0000000│ │ │程有限公司│26日 │26日 │元 │台中分行 │ │ │ ├──┼─────┼────┼────┼───────┼──────┼───┼─────┤ │14│長憶企業工│94年05月│94年05月│新臺幣280,000 │臺灣土地銀行│3628-6│AEB0000000│ │ │程有限公司│26日 │26日 │元 │台中分行 │ │ │ ├──┼─────┼────┼────┼───────┼──────┼───┼─────┤ │15│長憶企業工│94年06月│94年06月│新臺幣280,000 │臺灣土地銀行│3628-6│AEB0000000│ │ │程有限公司│26日 │27日 │元 │台中分行 │ │ │ ├──┼─────┼────┼────┼───────┼──────┼───┼─────┤ │16│長憶企業工│94年07月│94年07月│新臺幣280,000 │臺灣土地銀行│3628-6│AEB0000000│ │ │程有限公司│26日 │26日 │元 │台中分行 │ │ │ ├──┼─────┼────┼────┼───────┼──────┼───┼─────┤ │17│長憶企業工│94年08月│94年08月│新臺幣280,000 │臺灣土地銀行│3628-6│AEB0000000│ │ │程有限公司│26日 │26日 │元 │台中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