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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423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許石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4231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訴訟代理人
陳奇富
被告
大唐數位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大唐數位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大唐公司)於民國94年7月5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20萬元,借款期限自94年7月5日起至96年1月5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利息及本金按月攤還,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按如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大唐公司依期繳本金及利息至94年8月4日止,嗣後即未按期攤還,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合計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茲其餘被告為其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等語。並聲明:如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依調查之結果,堪認為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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