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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508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清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5081號

原告
甲○○
被告
忠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市戶政事務所,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零伍拾參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為中國農民銀行南屯分行之支票5紙,票面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61,053元,票載發票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均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皆遭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退票,催討未償還,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附表所示之票款及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先前提出書狀,略以:系爭支票之款項係因原告所承包之水電工程尚未完成,且已施工之工程有諸多瑕疵未改善,故尚有疑慮等語置辯。

四、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時,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540號判例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而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679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惟屆期提示,竟不獲兌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固以前揭情詞置辯,惟為原告所否認,揆諸前揭說明,即應由被告就所辯:原告所承包之水電工程尚未完成,且已施工之工程有諸多瑕疵未改善,故系爭支票之款項尚有疑慮云云負舉證責任,然被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僅以空言爭執,殊非可採。末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分別為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規定甚明。查本件被告既於系爭支票上簽名發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票載文義負其責任。從而,原告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561,053 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簡易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確定訴訟費用為6,570 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林清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提  示  日 │ 票 據 號 碼│
│編號│            │ (新臺幣) │ 利息起算日 │            │
├──┼──────┼──────┼──────┼──────┤
│  1 │ 95年4月30日│  197,900元 │  95年5月2日│ FAX0000000 │
├──┼──────┼──────┼──────┼──────┤
│  2 │ 95年5月10日│   80,000元 │ 95年5月10日│ FAX0000000 │
├──┼──────┼──────┼──────┼──────┤
│  3 │ 95年5月10日│  126,543元 │ 95年5月10日│ FAX0000000 │
├──┼──────┼──────┼──────┼──────┤
│  4 │ 95年5月10日│   67,000元 │ 95年5月10日│ FAX0000000 │
├──┼──────┼──────┼──────┼──────┤
│  5 │ 95年5月10日│   89,610元 │ 95年5月10日│ FAX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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