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53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黃峻隆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535號

原告
胡德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海馬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95年1月7日、8日送達予原告海馬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胡德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黃 峻 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5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