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5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楊國精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5628號原 告 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5日上午9時2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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