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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707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7070號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昌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延豐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8日下午2時32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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