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82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8208號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亮采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樓
- 被告
- 乙○○
- 至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借款約定書第13條第2項約定,立約人因本約定書有關之一切債務而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兩造間既有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