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970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970號
- 原告
- 丁○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廣昇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吳珮衿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