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18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182號

原告
貹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61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提出被告玉樹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最新之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