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2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231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佑誠皮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原告因給付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誠皮件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500元,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0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