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黃文進
- 原告陳順興即順龍工程行、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鄉城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542號原 告 陳順興即順龍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鄉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108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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