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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54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柯崑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549號

原告
甲○○
被告
佳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浦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柯崑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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