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6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621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銨居不動產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丙○○
- 被告
- 領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銨居不動產有限公司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繳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4,7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