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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6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柯崑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642號

原告
大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被告
良星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9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丙○○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柯崑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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