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8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883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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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藝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