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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89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892號

原告
卡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炬光國際環境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5,575元,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5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三)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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