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勞簡字第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勞簡字第45號
- 上訴人
- 峰旭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丁○○、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9,44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5,295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