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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勞簡字第48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勞簡字第48號

上訴人
凱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2之3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進德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95年度中勞簡字第48號),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

二、上訴人於上訴狀末頁漏未蓋章(公司章)。

三、上訴聲明之記載與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不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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