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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勞簡字第48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勞簡字第48號

上訴人
凱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12之3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95年度中勞簡字第4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95 年9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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