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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勞簡字第8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勞簡字第88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5年度中勞簡字第88號),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上訴狀,並提出繕本1件,以利送達被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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