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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鍾貴堯

原告
甲○○
原告
被告
一裕百葉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受被告委任處理被告所有車牌號碼X9-5933號車輛保養事宜,並因此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4 日支付第三人豐富汽車材料行保養費用新台幣(下同)4,060 元。又其因本件車輛保養事宜,另支出往返油資500 元、高速公路通行費160 元,爰依委任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720元及自9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則以:其並未委任原告處理系爭車輛保養事宜,且原告實際上有無支付保養費用亦有疑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原告主張車牌號碼X9-5933 號車輛原屬被告所有,其受被告委任處理系爭車輛保養事宜,並於93年12月24日為此支付第三人豐富汽車材料行保養費用4,060 元等情,業據其提出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帳單為證,信屬真實。原告雖稱其因處理該委任事務另支出往返油資500元、高速公路通行費160元等語,然未提出任何收據為憑,難認真實。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546條第1項訂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前述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060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 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確定其訴訟費用額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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