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盈得盛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95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