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6006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6006號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毅立達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二行「陳毅家」
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