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9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黃文進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小字第988號

原告
高添祿即保翔汽車商行
被告
晟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5日言詞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為臺灣銀行健行分行,發票日為民國95年1月10日,票號AM0000000號,面額為新臺幣(下同)94495元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原告嗣於95年1月16日向付款人予以提示付款遭退票,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並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 條、第144條、第96條第1項、第133條規定甚明。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94495元,及自提示日即9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屬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本院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確定其費用額為2200元(裁判費1000元及登報費用1200元=2200元),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9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